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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晓梅与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梅,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466-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梅,女,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9号凤凰徐州书城1807室。法定代表人:赵昌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晓梅与被执行人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6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752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份至今,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处置财产。3、2017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静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