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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太军与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军,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7533号原告:天津市川正兴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宜兴埠)。法定代表人:贾美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芝,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冰,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市川正兴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原告主张双方已经私下解决完毕,故其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川正兴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