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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金满园农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金满园农资有限公司,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金满园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邰永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十堰金满园农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翔升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