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怀青、王占义、耿彦庆诉张全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怀青,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平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占义,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住平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耿彦庆,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张全利,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生,住平原县。张怀青、王占义、耿彦庆与张全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8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全利采取保全措施。张怀青、王占义、耿彦庆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与所欠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欠款双方已达成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全利银行行账户15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