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臣臣、刘天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臣臣,刘天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186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发镕,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臣臣。被告:刘天伟。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刘臣臣、刘天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宛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