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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臣臣、刘天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臣臣,刘天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186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发镕,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臣臣。被告:刘天伟。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刘臣臣、刘天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宛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