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发祥与辜振杰、湖北世纪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祥,辜振杰,湖北世纪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承办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788号原告:陈发祥,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振杰,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湖北世纪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西侧保利花园三期B幢2单元10层01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原告陈发祥诉被告辜振杰、湖北世纪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发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陈发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邮寄费10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陈发祥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