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林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林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林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金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林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