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顿翎诉姚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翎,姚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1763号原告顿翎,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迎春,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树洪、陈加玲,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顿翎诉被告姚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顿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顿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顿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顿翎负担;余额1734元退还原告顿翎。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