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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顿翎诉姚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翎,姚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1763号原告顿翎,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迎春,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树洪、陈加玲,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顿翎诉被告姚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顿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顿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顿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顿翎负担;余额1734元退还原告顿翎。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