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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诉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7102行初655号原告王天顺,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原告王宽宽,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原告杜新宽,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原告文贤叶,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原告尹宏勤,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浐灞大道*号浐灞商务中心。负责人王孝龙,局长。委托代理人于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因认为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副局长孙广安、委托代理人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天顺等5人诉称:原告于2017年2月21向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邮寄凭证和申请表),被告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答复,未告知延长答复理由,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作出公开或答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政信封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邮寄过申请材料。4.《关于未央区北辰村王志勇信访复查申请的回复》,证明北辰村有四百亩土地存在违法占地。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辩称:原告主张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因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的相关申请材料所以无从答复。被告收到法院邮寄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与原告进行联系,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未向本案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始终没有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表,且邮政信封上的签字王孝龙是被告单位局长,不可能本人亲自签收。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因原告提供邮件快递单号邮局跟踪查询单原件,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即确认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邮寄过申请材料,被告单位签收了该邮件的事实。对证据4因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对其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天顺、王宽宽、杜新宽、文贤叶、尹宏勤是西安市灞桥区北辰村村民。2017年2月21日,原告王天顺等5人用国内挂号快递向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单号为XA16739161561。申请内容为“公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北辰村违法建设占地、违法用地由谁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由哪个责任人恢复耕地原貌,申请人应向政府哪级部门或者哪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及主管部门的电话、住地、邮编”。2017年3月21日,原告经向邮局查询该邮件全程跟踪信息,结果为2017年2月24日收发室已签收,收件人为“单位收发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做任何回复。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针对原告2017年2月21日邮寄的申请材料未做回复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原告王天顺等5人系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村民,其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收到该申请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被告未能提供至今未向原告作出答复存在延长事由的相关证据,故其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告王天顺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胡海军审 判 员  赵 婧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