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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鸡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宝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孙宝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祥,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上诉人鸡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宝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孙宝祥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上诉人鸡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鸡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孙宝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一审原告孙宝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99元,减半收取3199.50元,由上诉人鸡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桂荣审判员  郭以刚审判员  曹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昊记录员  王玉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