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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琰鄣、孙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琰鄣,孙金燕,臧瑞英,李一,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琰鄣。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金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瑞英。原审被告:李一。原审被告: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魏琰鄣、孙金燕因与被上诉人臧瑞英,原审被告李一、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琰鄣、孙金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琰鄣、孙金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魏琰鄣、孙金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邓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