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清燕、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燕,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高清燕,女,1988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林(与申请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12330-3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清燕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