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建红与资兴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红,资兴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70号原告何建红,男。被告资兴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资兴大道。法定代表人宋福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任湖,男,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谭春立,男,湖南省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红诉被告资兴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何建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建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喻桂审 判 员  谢丰辉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