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琦与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琦,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琦,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号码222301197910310049。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发大厦F1.*栋5A1。法定代表人:刘功。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琦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特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回预付金30万元、剩余货品的预付金196000元、押金3万元,偿付律师费6万元、仲裁费2091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817780733210001账户,并从该账户扣划了存款55万元。另,因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琦品牌特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业已生效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深圳市纬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陈琦偿付34207元及逾期利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昆非执字第59号。因此,关于本案标的的金额,由于当事人之间互负债权债务,两案相冲抵之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462203.5元。同时,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364号通知书,告知其上述债务计算情况,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提交异议材料并附相应证据;如无异议,请及时提交申请付款材料,以办理付款手续。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并未对计算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将462203.5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683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上述执行款中扣缴,并将余款80963.5元退回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