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4执1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晓刚、杨文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刚,杨文如,聂艳红,李冬根,刘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晓刚,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杨文如,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聂艳红,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冬根,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刘老女,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晓刚与被执行人杨文如、聂艳红、李冬根、刘老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李冬根银行存款57500元,刘老女银行存款2470元。之后,本院通过银行、房地产、车管等部门调查,查明四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5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59000元,未执行标的491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谢芳林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旷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