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1、骆某1等与陈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骆某1,陈某2,骆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22号原告:陈某1,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骆某1,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孙祥和,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女,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文伟,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某2,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范光有,浙江省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1、骆某1诉被告陈某2、骆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1、骆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骆某1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骆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某1、骆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