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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1、骆某1等与陈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骆某1,陈某2,骆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22号原告:陈某1,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骆某1,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孙祥和,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女,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文伟,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某2,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范光有,浙江省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1、骆某1诉被告陈某2、骆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1、骆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骆某1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骆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某1、骆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