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昕与文绍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文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2执48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李昕,男,197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绍贵,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昕与被执行人文绍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文绍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绍贵履行给付赔偿款1598元、诉讼费25元、逾期利息50.33元,执行费25元,但被执行人文绍贵未全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文绍贵存款1698.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沙吉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