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时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时保,曾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熊时保,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曾三秀,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申请执行熊时保、曾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西桃民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时保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775号房产、被执行人熊时保、曾三秀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长堎镇长麦路28号2栋3单元南套501户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熊时保、曾三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熊时保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775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熊时保、曾三秀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长堎镇长麦路28号2栋3单元南套501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