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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竭洋与文真云、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竭洋,文真云,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竭洋,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文真云,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住所地宜宾市沙坪镇街村。法定代表人文真云,该加工厂厂长。竭洋与文真云、宜宾市志诚羽绒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竭洋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48495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07081元,未执行到位14141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