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爱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爱明,李志华,陶志文,胡金亮,李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L段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明,男,生于1971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李志华,女,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陶志文,男,生于1989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胡金亮,男,生于1977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影红,女,生于1978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明、李志华、陶志文、胡金亮、李影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爱明、李志华、陶志文、胡金亮、李影红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