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芬与杨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杨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1135号原告:刘芬,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峰华置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职员,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孙礼锐,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龙,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刘芬诉被告杨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礼锐,被告杨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世龙支付原告刘芬借款本金166000元,承担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世龙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世龙于2014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刘芬借款,双方于同年9月2日经结算,杨世龙确认欠刘芬借款166000元,并于当日向刘芬出具借条三张。因杨世龙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杨世龙辩称:其与原告刘芬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离婚,案涉借条上所有内容均是刘芬自行书写,杨世龙并未向刘芬借过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芬与被告杨世龙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刘芬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同年4月24日,该院作出(2015)六程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刘芬与杨世龙自愿离婚;二、双方共同债务、银行贷款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2017年1月23日,刘芬以杨世龙拖欠其借款166000元至今未付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刘芬陈述:案涉杨世龙于2014年9月2日分别出具的36000元、5万元、8万元借条中的内容均系刘芬自行书写,但三张借条中的借款人签名均系杨世龙本人书写。另,刘芬对其陈述与杨世龙有协议约定婚前及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事实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诉讼中,应原告刘芬申请,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择定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署名“杨世龙”于2014年9月2日分别出具的36000元、5万元、8万元三张借条中借款人“杨世龙”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同年4月27日,该鉴定中心作出皖龙图司鉴〔2017〕文书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案涉三张借条落款处“杨世龙”签名笔迹与样本(杨世龙提供)上“杨世龙”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上述事实,有原告刘芬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借条,本院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刘芬诉称被告杨世龙于2014年向其借款,杨世龙于同年9月2日经结算确认欠刘芬借款166000元的事实,其虽提供杨世龙于当日分别出具载明上述借款的三张借条为证,但杨世龙对此事实不予认可,刘芬就此否认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交付,由于刘芬诉称的借款事实发生于刘芬、杨世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使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款项交付,在刘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立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双方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芬提供的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发生于案涉借条出具日之后,该调解书在原、被告双方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处理中亦未载明刘芬与杨世龙间存有借款纠纷;综上,刘芬上述诉称借款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虽载明案涉三张借条中借款人“杨世龙”签名系杨世龙本人书写,但因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故本院对上述三张借条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刘芬提供的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鉴定费4000元,计5810元,由原告刘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 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