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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与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华阳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631号之二原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住所地上杭县紫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5370226T。法定代表人:陈兴章,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兴,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龙海市隆教乡白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00876。法定代表人:王瑞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与被告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撤诉。案件受理费71445元,减半收取计35722.5元,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负担。审 判 长  王开榕人民陪审员  钟石生人民陪审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