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与于必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于必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655号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于必成,男,汉族,56岁左右,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不详。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与被告于必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欠原告赊购款2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0年5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5792元的商品,并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不能提供被告于必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于必成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巴奎农资种子农药化肥销售大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秀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