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祥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盗窃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祥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141号罪犯曾祥贵,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祥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将罪犯曾祥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曾祥贵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祥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