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从银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122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从银,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从银因对丰都县仙女湖镇人民政府的《丰都县仙女湖镇厢坝村四社(原厢坝村八社)土地赔偿费等集体资金分配方案》不满,于酒后到厢坝村村民委员会找政府工作人员理论,其认为未得到满意答复,遂将村民委员会的宣传牌拿走。厢坝村村支书夏某将此事告知了正在厢坝村村民委员会备勤的民警秦某某、郎某,秦某某和郎某即各带一名厢坝村的村干部去寻找杨从银。郎杰和村干部传某某在厢坝村村民张某某家外的公路边找到杨从银后,郎某劝解杨从银将宣传牌还回村委会,杨从银不但不听,还将宣传牌往地上砸,郎某即上前制止杨从银,杨从银见状先用右手从郎某正面掐住郎某的脖子,接着又扔掉宣传牌用双手掐郎某的脖子,边掐边说“我杀死你,大不了一命抵一命”之类的话,直至传某某将杨从银拖开。整个过程持续约1分钟,造成了郎某左额部、甲状软骨受伤红肿并充血。后经鉴定,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从银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具有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从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从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