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吉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吉法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皖13刑抗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吉法(曾用名王世灿),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安徽省淮北市人,住萧县。被告人王吉法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王吉法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6)皖13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吉法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宿检审刑抗[2016]6号刑事抗诉书对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