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徐文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48号申请人: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82-84号东乐大厦一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孟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徐文,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兰,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7]2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被申请人徐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兰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文在仲裁阶段申请称,其于2015年12月15日入职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中环国际1717室,月基础工资为2371元,2016年9月起涨到2387元,绩效工资另算。2016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劳��关系,但至今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仍未支付效益工资及2016年10月和11月的基本工资。其于2017年1月13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支付2016年10月工资2387元、11月工资2387;2.支付2016年3月至11月绩效工资12823元。仲裁委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7]225号仲裁裁决,裁决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文2016年10月工资2387元、11月工资2387元、2016年3月至9月绩效工资12823元,合计17597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送达后,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仲裁委对本案进行仲裁时,是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仲裁的。对仲裁委裁决的两个月工资、3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予以认可,而且徐文申请仲裁时所出具的依据是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徐文出具的。但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应该支付徐文钱款。徐文在离职后还对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欠款,欠江苏南京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业务款80223.2元,南京乐游国际旅行社业务款6260元,南京市易游天下业务款37620元,徐文个人普吉团款17000还未归还公司款项,徐文个人4560元款项未归还,共计145663.2元未清。其中个人私收款项15000元。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南京市公安局宁海路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警察监督处理下徐文归还5000元私用公款,还有以上145663.2元款项未归还公司。目前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7]22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徐文辩称:申请人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均不符合申请撤销法定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应该符合《���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案涉裁决从仲裁立案到证据交换、审理、裁决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依法送达的应诉材料,并没有依法在指定时间内到仲裁委参加庭审,是自己对应有权利的放弃,与仲裁委没有关系。本案审查过程中,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案涉仲裁裁决书和徐文欠款明细,用以证明其主张。徐文对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徐文欠款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欠款无论是否真实存在,都是单位在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现在要求业务员来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欠款没有收回也不是徐文所造成的。徐文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的事由,不属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同时其在收到仲裁委依法送达的应诉材料后没有到仲裁委参加庭审,是自身对权利的放弃,仲裁委缺席仲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2017]2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陆红霞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