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与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011号原告: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投资人:陆建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淼虹村。法定代表人:翁燕文,总经理。原告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与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燕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上半年就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工产品,后业务中止,由被告股东对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0720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352000元。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辩称,对账单我没有签字,我不承认原告所称的货款,我一概不知。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朱国平、翁燕文、卓建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KC401增稠剂,当时被告公司由股东朱国平、卓建柳负责经营管理。2013年12月26日,由朱国平、卓建柳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结欠原告往来款607200元,之后被告给付了货款255200元,余款352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对账回单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07200元,由被告公司股东朱国平、卓建柳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352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货款352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并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人民币5660元,由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