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周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周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847号原告:刘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珂。被告:周友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原告刘晨与被告周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晨撤诉。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