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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玉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玉波,孙瑞军,纪根法,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法定代表人:彭俊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霞,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玉波,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审被告:孙瑞军,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夏津县。原审被告:纪根法,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审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村。法定代表人:徐东爽,董事长。上诉人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玉波与原审被告孙瑞军、原审被告纪根法、原审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姜玉波以案外人已经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玉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姜玉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玉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玉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丽杰审 判 员  许 萍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