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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忠芹、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忠芹,覃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96号申请人:崔忠芹,女,汉族,1955年4月23日生,住沧县。被申请人:覃刚,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生,住沧县。申请人崔忠芹与被申请人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忠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覃刚名下4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相当价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忠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覃刚名下4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相当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