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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与黄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黄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640号之一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中路(瑞昌联盛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1163575N。负责人李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于言,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勤,女,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江西省永修县人,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诉被告黄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现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无法提供被告黄勤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本院不予收取,退回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慢青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