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炳来、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炳来,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冯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89号申请人:程炳来,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荫萌,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区。法定代表人:曹学伟。被申请人: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区。法定代表人:程广磊。被申请人:冯学军,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程炳来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炳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学军88662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冯学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