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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523号原告: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上蒜片区。法定代表人:龙代奎,系该公司总经理。授权委托人:彭邦任,男,1952年11月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行政部职工。授权委托人:何雪姣,女,1991年10月1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系该公司行政部职工。被告: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昆明市晋宁县上蒜镇下石美。法定代表人:寸洪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授权委托人:刘雪,女,1990年11月22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行政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计1392.5元,由原告昆明龙鑫洋塑料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含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