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与王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王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3804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月牙河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雁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副经理。被告:王海,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诉被告王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岩峰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军、被告王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8月-2017年2月期间物业费1391.7元、机电设备费1921.9元,共计331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开发商的委托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王海辩称,小区车辆管理混乱,地下车库卫生无人清理并且存在非本小区车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对本市河东区雅士嘉园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居住该小区11-1-3303号,被告房屋建筑面为为87.2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84元,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73.25元,机电设备费每月每平方米1.16元,每月应交101.15元,被告2015年8月-2017年2月未缴纳,共计欠费19个月,原告现主张上述期间的物业费1391.75元、机电设备费1921.85元,合计3313.6元。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原告管理上有瑕疵,对物业服务费酌情减免5%,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费服务费1391.75元的95%即1322.16元、机电设备费1921.85元,合计3244.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海给付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2015年8月-2017年2月物业服务费1322.16元、机电设备费1921.85元,合计3244.0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