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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民勤县鸿飞温室设施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梁来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民勤县鸿飞温室设施专业合作社,梁来平,甘肃武威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勤县鸿飞温室设施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军,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来平。原审被告:甘肃武威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民勤县鸿飞温室设施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鸿飞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梁来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鸿飞合作社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具备履行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鸿飞合作社冒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在相关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环境保护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后自行开发住宅楼,并就其开发的楼房进行销售,虽违反国家商品房开发准入制度,但其开发的楼房仍属商品房范畴。鸿飞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梁来平签订涉案售房合同时,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向梁来平告知这一情况,且在梁来平提起诉讼后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故涉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售房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原审法院判处鸿飞合作社向梁来平返还购房款及承担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并判处鸿飞合作社赔偿梁来平相当于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鸿飞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勤县鸿飞温室设施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