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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雪与被告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雪,韩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22号原告:张小雪,现住承德市。被告:韩楠,现住承德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小雪与被告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张小雪负担,退回原告400.00元。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