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兰枝与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枝,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588号原告:李兰枝,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枝与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兰枝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浩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隋青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