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朱星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星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81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星灿,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现住瑞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星灿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星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朱星灿伙同黄天雄(在逃)、董海涛、黄校(均已判刑)在瑞昌市码头镇城西路68公寓宾馆301房间内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用陈某的指纹将陈某的手机解锁,然后采用重置密码的方式打开陈某的手机支付宝,并将支付宝内的4000元人民币通过转账的方式盗走。被告人朱星灿、董某、黄某1各分得800元,黄某2分得1600元。次日,被害人陈某得知支付宝内资金被转走后,找黄某2交涉,黄某2通过支付宝退还陈某2000元。另查明:��告人朱星灿于2017年2月8日5时许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朱星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星灿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转账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黄某1、董某、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星灿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星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黄某2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星灿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星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星灿的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