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新龙、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龙,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周新龙,男,1988年3月3日生,满族,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周新龙与被执行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志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新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强冻结银行存款5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琪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