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戴某志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67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戴某志,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志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 见 被告人戴某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戴某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戴某志具有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戴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