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许艳平与被袁瑞金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平,袁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许艳平,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矿区文华里。被执行人:袁瑞金,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能源总公司大同能源公司,住西花园柳园小区。本院在执行许艳平与被执行人袁瑞金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袁瑞金履行归还借款共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1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瑞金名下的存款3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