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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春宵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春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71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春宵,曾用名于肖肖,男,1990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春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453号刑事判决,对于春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移送在案的作案用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于春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春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春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等,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春宵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4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