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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李相,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开发区樊庄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洲,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大同有限公司。负责人:郭俊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本院在执行李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5109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共计5934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名下的存款59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