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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学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40号罪犯胡学廷,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临罗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学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8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胡学廷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学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十次,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胡学廷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学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华东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