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建华、吴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吴某,吴俊清,张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8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9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吴某,女,200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吴俊清,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军英,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吴某、吴俊清、张军英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莎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