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04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柏乡县。被告:苗某,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柏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