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李晓燕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李晓燕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3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房。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彧,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卉,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李晓燕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鱼市街60号三区309号低包,实际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鱼市街60号越时空通讯广场中区10包。经营者:李晓燕,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李晓燕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审 判 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