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冱冱与被上诉人郑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冱冱,郑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冱冱,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改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阳,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李冱冱因与被上诉人郑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冱冱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冱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冱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冱冱负担,退还上诉人李冱冱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景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