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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冱冱与被上诉人郑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冱冱,郑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冱冱,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改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阳,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李冱冱因与被上诉人郑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冱冱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冱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冱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冱冱负担,退还上诉人李冱冱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景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