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212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姚焕梅,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纳入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找寻被执行人,并未发现其行迹。3.本院于2017年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仅发现少量存款,因数额较少,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4.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姚焕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发现少量存款,因数额较少,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6.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7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发现少量存款,因数额较少,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姚焕梅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名下财产对姚焕梅实施司法拘留,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致该措施暂未实施。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1788.01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姚焕梅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雨时 来源:百度搜索“”